【明報專訊】上期談過預設醫療指示,讓病人在心智健全的情况下,寫下指示,好讓自己臨終時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離開世界。現在政府更準備立法,賦予「指示」法定效力,以便更能保障病人的自主權益。
可是,即使立了法,預設醫療指示卻忽略了社會一群弱勢人士,就是那些被認定為「心智不健全」的人士。這包括了弱智,或因老年、中風或其他腦毛病而失智的人士,以及嬰兒和小童。這些人士沒有自決能力,遇有醫療問題需要作出決定,例如住院、檢查、開刀動手術等,一般都由「決策代理人」(surrogate decision maker)負責。這些代理人,通常都是病人的至親:長者的多是他們的子女,而嬰兒和小童的代理人,絕大部分是他們的父母。
擔任「決策代理人」,先決條件是能夠全心全意維護病人的權益,為病人作決定時沒有私心,不會給自己本身的利益考慮影響所作的決定。讓病人的子女父母作為「決策代理人」,就是相信他們身為病人至親,所作決策必定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先,但事實是否如此?
不孝子女望父母早死以擺脫負累,甚至希亟早日繼承遺產,似乎已是耳熟能詳。兄弟爭產,事情解決前要醫生用盡一切續命方法,不讓已成植物人的老父或母溘然長逝,也時有所聞。這些子女為父母作的醫療決定,怎樣看也不可能是以父母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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