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多啲:罵「你無用」都算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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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多啲:罵「你無用」都算虐兒?

【明報專訊】根據社會福利署指引,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對18歲以下人士做出危害或損害其身體或心理健康發展的行為,或者是因不作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體或心理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虐待未必一定是身體傷害,可細分為以下幾類:

1.身體虐待: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這些傷害非意外所造成。

2.性侵犯: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包括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例如製作色情物品。

3.疏忽照顧: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或損害他們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包括:

‧身體(沒有提供必須的衣食住行)

‧醫療(例如沒有提供必須的醫療或精神治療)

‧教育(例如沒有提供教育,或忽視 殘疾兒童的教育需要)

‧情感(例如忽視兒童的情感需要、沒有提供心理照顧)

4.精神虐待: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重複行為及態度模式或極端事件。例如羞辱、驚嚇或孤立等,向兒童傳遞他沒有價值、有缺點、沒有人要或沒有人愛的信息等,可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的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功能。

(資料來源: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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