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當年在急症室工作,遇到有病人送院途中不治,即到醫院前明顯已經死去,依例不會被送進急症室,救護車人員會向急症室醫生說「病人唔落車」,醫生便心裏有數,登車證實病人的確已一命嗚呼後,救護車會直接把死者送往殮房。要是病人送到醫院時還未氣絕,會馬上給送進急症室施心肺復蘇。不管病人是急症還是有重症前科,或是十成中已死了九成九九,醫生都盡力希望把病人「搓」到上病房,以免他魂斷急症室,為急症室添上許多手續和麻煩。
在病房逝世的病人,也不是「說死便死」。哪管是末期癌症,還是根本已全無生機,或者即使救活了也會變成植物人的病人,復蘇急救是例行公事:氣管插喉、人工呼吸、心臟按壓、注射強心劑,以及抽取大量血液作檢查,都是指定動作。總之病人臨終時還要經過一番無謂的折騰,絕對談不上「安詳辭世」。
不論在急症室還是在病房,明知病人無法救治,也要死馬當活馬醫,大費周章地作復蘇急救,當年醫護人員稱之為「做大戲」,是明顯做「show」的意思。這齣「大戲」主要是做給病人的家人看:咱們醫護人員已盡了力搶救,病人救不活,也不要怪罪到我們頭上。
時移世易,現在人權高漲,病人權益,特別是病人自主權,特別受到重視。病人有權參與決定治療方案,當然也有權選擇以什麼方式離開這個世界(當然不合法的方式,例如安樂死是例外)。許多病人都希望自己離世時,能夠在安詳、有尊嚴,以及無痛苦的狀態下和塵世告別,要是他們有權選擇,肯定會拒絕演出「做大戲」這場鬧劇。可是希望歸希望,病人臨終時多已神志不清,甚至不省人事,沒可能為自己的權益發聲。有見及此,「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 in relation to medical treatment,簡稱AD)便應運而生。
無法定效力引起糾紛
2010年當局推出AD,讓任何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思想健全和神志正常的情况下,書面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在下列身體狀况下,拒絕接受任何維持生命治療:(一)病情到了末期、(二)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三)處於持續植物人狀况。可是現行的AD,雖然把病人的意願記錄在案,但卻沒有法定效力,於是問題來了,而且引起的糾紛不少。
我曾認識一名患末期癌症的病人,彌留時醫生依隨她的意願,不打算使用呼吸機等維生器具,但和她相依為命的女兒卻堅持使用任何方法維持她性命,最後醫生唯有就範。我的一名遠親80多歲時離世,早已簽定了AD拒絕臨終時「做大戲」。他有一子一女,兒子認同父親意願,但篤信天主的女兒卻堅持搶救,兩人爭持不下,終於兄妹反目,事隔數年後還心存芥蒂,關係疏離。還有一個很不堪的例子:我朋友的母親高齡中風,成了植物人,根據老太的AD,本不應進行維生治療,哪知她的醫生竟游說我朋友的姊姊,容許他為老太在深切治療部駁上呼吸機和其他維生器材,如是一用就用了一年多,老太才過身。龐大的醫療費用,一大部分進了醫生的口袋。
沒有法定效力的預設醫療指示,發揮的作用不大。現在政府有意立法,賦予AD法定效力,值得支持。
文:霍泰輝(兒科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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