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 生命由我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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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可操卷,表演可綵排,唯獨死亡無法排練,而人人終須一死。

生死有時,當生命走到盡頭之際,是否希望自己能決定醫療選擇?但可惜到了那個時刻,因為種種原因不可參與作出決定,需要由醫療人員及家人作出抉擇時,這決定又是否如患者所願?其實,患者可以透過預設醫療指示,預先做好安排,向家人清楚表明他們的意願。

養和醫院長者醫健主任、老人科專科醫生梁萬福指出,預設醫療指示是指病人因應自己一旦患上嚴重及末期疾病而可能死亡,在仍有充分自決能力時,就維持生命治療的選擇訂下若干指示。

現時很多國家已經推行預設醫療指示。在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6年發表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研究報告,而食物及衞生局亦於2009年出版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諮詢文件,詳細介紹本港使用預設醫療指示的步驟。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指示牽涉:

1. 心肺復甦法
2. 人工輔助器(呼吸機)
3. 導管餵飼食物和水份
4. 輸血及
5. 其他設立指示人指定的治療等

預設醫療指示時要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其中一位必須是註冊醫生。該名擔任見證人的醫生可以是立指示人的主診醫生或任何一名醫生,同時這兩名見證人不可以是立指示人的遺產受益人。

現時大部分預設醫療指示,大都關乎患上如癌症等嚴重病患的人士,以致公眾或醫護人員以為只患有嚴重病患、將要離世時,方要設立預設醫療指示。其實只要覺得有此需要,在任何時候或未有患上任何疾病之前,任何人已屆成年及精神健全,就可以及早作出相關指示。

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的地區,任何正式設立的預設醫療指示都有其法律地位。只要病人手持一份有效簽訂的預設醫療指示,醫護人員都得尊重及執行其指定的意願。如有違反,醫護人員可能要面對患者或其家人的訴訟。有關制訂預設醫療指示事宜,宜與醫生及律師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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